公告~有關專科醫師甄審資格審查 民國106年9月17日第十屆第七次甄審聯席會議修訂 接受兒童青少年精神專科醫師訓練課程者應於完訓後一年內提出專科醫師甄審資格審查, 經審查通過後,其資格三年內有效; 過去已完成兒童青少年精神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而尚未通過專科醫師甄審資格審查者, 應於即日起一年內完成資格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