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News

打開
關閉
  • LINE
  • facebook
  • Plurk
  • Twitter

公告~個案報告撰寫須知修訂

依第十屆第七次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決議修改【個案報告撰寫須知】
 
修改個案報告撰寫須知第五條第二款--「個案年齡層類型」以報告撰寫人於兒童青少年精神科專科醫師受訓期間開始(持續)治個案時,個案之實足年齡為準;0~6歲為學齡前期未入小學之前)7~12歲為兒童期,13~18歲為青少年期。
 
詳如附件
 
 
檔案下載
View A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