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個案報告撰寫須知修訂 依第十屆第七次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決議修改【個案報告撰寫須知】 修改個案報告撰寫須知第五條第二款--「個案年齡層類型」以報告撰寫人於兒童青少年精神科專科醫師受訓期間開始(持續)診治個案時,個案之實足年齡為準;0~6歲為學齡前期(未入小學之前),7~12歲為兒童期,13~18歲為青少年期。 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