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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權教育立場聲明

臺灣兒童青少年精神醫學會

性別平權教育立場聲明(2018.11.8)

 

臺灣兒童青少年精神醫學會為促進台灣兒童與青少年之身心健康,消弭來自社會對尊重多元性別之性別平權教育的誤解和歧視,繼2017年1月4日發布本會「性別平權立場聲明」後,就性別平權教育發表以下之立場聲明:

 

  1. 我國大法官釋字第 748 號【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之解釋文明確表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該解釋文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前述大法官會議之裁定解釋揭示:同性二人婚姻於我國已屬合憲合法,應受平權尊重。

  1. 前述釋憲文之理由書中亦明確載明:性傾向屬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immutable characteristics),其成因可能包括生理與心理因素、生活經驗及社會環境等。目前世界衛生組織、汎美衛生組織(即世界衛生組織美洲區辦事處)與國內外重要醫學組織均已認為同性性傾向本身並非疾病。在我國,同性性傾向者過去因未能見容於社會傳統及習俗,致長期受禁錮於暗櫃內,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又同性性傾向者因人口結構因素,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難期經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轉其法律上劣勢地位。

上述理由書之內容顯示,大法官會議經審慎聽取鑑定人之鑑定意見及審閱國內外相關專業立場聲明後,深切了解同志族群長久以來所處之社會、政治、法律劣勢地位,並認為此困境難期經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轉。

  1. 我國教育部於2018年5月17日發布「為預防校園性霸凌事件 教育部籲請各界重視性別平等友善校園」新聞稿如下:教育部為建立性別平等友善之校園,自103年度起,於每年5月17日「國際反恐同日」(International Day Against Homophobia , Transphobia & Biphobia)均響應相關主題發布新聞稿,強調學校應落實校園性霸凌防治,接納不同之性別特質、性傾向及性別認同的學生。「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的立法精神,在於透過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而教育學生瞭解並尊重不同的性別特質、性傾向及性別認同者,清楚讓學生認知其個體差異並不會影響個人能力及與他人之互動關係,期能營造無偏見歧視之性別友善環境,係性別平等教育的核心內涵之一。另「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特別明列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內涵,目的在於透過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減少誤解及偏見,進而避免發生性平法第2條所規定之「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的校園性霸凌事件。社會各界近來關切同志教育之內涵,並透過公民投票程序提出相關論述,教育部重申同志教育並非同志養成教育,我國為尊重性別多元差異,因而制定性平法,而完整的性別平等教育即不能缺少理解同志議題,正如同志存在於家庭、校園及社會當中,是不應切割對待的一份子。教育部亦將持續落實性別平等教育工作之推動,以積極營造性別平等的友善校園環境。

    本會完全認同此篇教育部新聞稿之內容及建立性別平等友善校園之決心。

  1. 本會於先前發布之「性別平權立場聲明」第三項中闡述:已有充份的實證研究支持,兒童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成長與家庭及社區的穩定息息相關,而與養育者的性傾向無關。養育者及社區越能夠鼓勵兒童青少年自我肯定,免除恐懼、暴力與歧視的侵害,就越能促進他們的身心健康、了解自身的權利,以及潛力的發揮。享有充份性別平權、互相了解與尊重的生活環境,包括任何性傾向的婚姻平權,是發展任何性傾向的兒童青少年在邁向健康成長的過程中都需要的。

    就兒童青少年心理發展及健康促進而言,建立安全的依附關係及諧調的認同與自我悅納,是非常重要的基礎。依心理學研究,一般幼兒在三歲時已建立好性別認同意識,性傾向隨後逐漸發展,或早或晚,可能有不同的成長軌跡。不同的成長軌跡,沒有對錯,不宜以偏差或道德角度看待,而應協助兒童青少年建立諧調的心理諧調的認同與自我悅納。因此,基植於現代心理學、教育學及性別發展學的性別平等教育,是我國國民教育所需要的。

    與性、性別、性氣質、性傾向相關之霸凌,為校園和社會中常見之霸凌形式,對受害之孩童與個人有長遠身心影響,包括增加憂鬱、焦慮、與自殺風險等。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皆嚴正強調,任何人皆應免於受到與性別相關之歧視、恐嚇、與暴力,此為基本人權。而過去社會文化中對性、性別、性氣質、性傾向之種種不了解、誤解、偏見與歧視等,是助長相關性霸凌、性恐嚇、性暴力之來源,極待透過良好、完整、的性別平等教育,建立安全之校園環境,以減少性、性別、性氣質、性傾向相關此類霸凌,促進兒童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長,降低未來罹患精神疾患之風險。

    我國國民教育法第 1 條:國民教育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第7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課程,應以民族精神教育及國民生活教育為中心,學生身心健全發展為目標,並注重其連貫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為我國維護兒童青少年心理健康之權益,促進每個人的身心健康成長,本會呼籲全國國民支持教育部恪遵我國國民教育法之精神及目標,基植於現代心理學、教育學及性別發展學,積極且完善地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

  1. 本會與世界衛生組織、聯合國教育科學與文化組織及歐盟一致,支持尊重同志與多元性別之性別平權教育應從小開始,於家庭、校園(幼兒園、國中小、高中職、專科大學依正常生理及心理發展能力及需要而循序規畫)及全體社會中推展,提升整體社會之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性別之差異,消弭因性、性別、性氣質或性傾向相關之誤解、歧視及霸凌,促進實質之性別平權。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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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臺灣兒童青少年精神醫學會(2017)臺灣兒童青少年精神醫學會性別平權立場聲明。取自http://www.tscap.org.tw/TW/News2/ugC_News_Detail.asp?hidNewsCatID=8&hidNewsID=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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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中央選舉委員會(2018)。「我支持以法律明定,在國民教育各階段內實施性別平等教育,且內容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全國性公民投票案聽證會紀錄。取自https://www.cec.gov.tw/upload/file/2018-10-24/2d8518a2-f1fc-49aa-a6cc-29a595b2724b/b4a24fe1ebfe790361c941c6db9718e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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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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