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兒童青少年精神科專科醫師繼續教育積分申請辦法 |
| 中華民國95年6月25日第四屆第七次甄審委員會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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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非本會所舉辦之學術研討會、學術演講或繼續教育課程,須對外公開(於其他醫院張貼演講公告、或於網站公佈訊息…等)接受院外人士前往聽講者,始得向本會申請繼續教育積分認定,且須在開辦前「15天」提出申請,未於期限內申請者恕不受理。 |
| 2. |
申請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請詳實填寫本會申請表格並附相關證明資料,以e-mail或郵寄等方式送達本會。 |
| 3. |
申請資格及認可請參照「兒童青少年精神科專科醫師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節錄相關條文如下: |
| 「兒童青少年精神科專科醫師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 |
| 第二章 繼續教育課程之申請及認可 |
| 第 四 條 |
凡經本會認可之教學醫院、兒童青少年精神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或醫療相關團體,得檢具有關兒童青少年精神醫學繼續教育之主題、時間、主辦人、講師簡歷名冊、課程表及全程授課時數,連同申請書事先函請本委員會認可。 |
| 第 五 條 |
本委員會得依下列標準,審核繼續教育課程之適切性。
一、 課程主題和內容與兒童青少年精神醫學的相關性
二、 講授時間、地點及課程安排的妥當性
三、 主辦人及講座的學經歷
四、 其他有關事宜
第 六 條
經本委員會書面認可函覆,主辦單位得自行核發繼續教育上課證明,需由主辦人或主辦之兒童青少年精神科負責人簽署,並註明日期、上課時間、教學主題及認定之教育積分,憑以登記時數及積分。 |
| 第 七 條 |
主辦單位應設出席登記簿,登記各參加人員出席紀錄及證明之發給,並於繼續教育全程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副本或影本寄達本會存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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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兒童青少年精神醫學會 「繼續教育通訊積分辦法」 |
| 民國96年3月18日第5屆第2次甄審委員會修訂 |
繼續教育通訊積分:
此積分題目來源以「台灣兒童青少年精神醫學會通訊」之專論文章為主,附錄於每年夏季、冬季通訊。計分方式:每次五題,每次答對四題(含)以上授予1.5單位。
收費方式:
當期通訊出刊一個月內將答案函寄秘書處,接受郵寄及傳真,並附郵政劃撥收據影本300元整。以郵戳或傳真日期為憑,逾期不予計分。 |